论坛广播台
广播台右侧结束

主题: 麻城一公司“强迫威胁”员工离职,结果...

  • ????????
楼主回复
  • 阅读:698
  • 回复:0
  • 发表于:2021/4/14 8:41:16
  • 来自:湖北
  1. 楼主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麻城社区。

立即注册。已有帐号? 登录或使用QQ登录微信登录新浪微博登录



劳动仲裁案情简介:






罗某于2019年9月4日入职某咨询有限公司。因其与主管领导在市场开发方面意见不一,2020年12月中旬起公司相关领导与其沟通,让其辞职。2020年12月21日,罗某向公司递交离职申请,并注明离职原因为“公司部门间因为发展方向观念不一致,业务执行观念有偏差”。当日罗某即完成工作交接,公司关闭其办公系统相关权限。


罗某认为,是用人单位“强制劝退”,主动提出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在先,他才被迫办理的离职手续。因此,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罗某提交了与公司人事管理人员的电话录音,但其中仅涉及离职手续如何办理事宜。




仲裁请求:



罗某劳动仲裁请求:


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院驳回了罗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争议焦点:
造成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是什么?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赔偿金?
案件评析:
罗某的主张与其填写的离职申请的理由不相符合,罗某主张其被公司“强制劝退”,但其在离职申请书上填写的离职原因不能证明公司系“强制劝退”,并未有关于公司强制要求其离职的表述。对于罗某提交的与公司人事管理人员沟通办理离职事宜的通话录音,仅反映离职手续如何办理,并无公司强制要求罗某辞职的内容,故无法证明公司存在威胁或劝说罗某辞职的行为,是否辞职的主动权仍然由罗某自己掌握。因此,罗某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是公司主动行使解除权。罗某系自己作出辞职决定,而非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无须支付补偿金。




 法律延展: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主动辞职时,只有在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情形,比如未提供保护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交社保、规章制度违法违规等,才能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来源:麻城人社


??点击“阅读原文”下载麻城信息网APP,了解更多麻城事

点击在看送你小花花

  
二维码

下载APP 随时随地回帖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微信登陆
加入签名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