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起,对于广大劳动者,特别是户外劳动者而言,将增加一项收入——高温津贴。
2012年6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了具体的高温津贴制度。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从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来看,各地也因气候条件差异有所区别,不少省市都以6月作为高温津贴开始发放的时间节点。这其中就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西、山东、广东、广西、湖北等。
从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长来看,在明确规定高温津贴发放时间的省份中,多数省份是在6月至8月或9月之间。其中海南省的发放时间最长,为4月~10月,时间跨度长达7个月。
湖北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温馨提醒
高温津贴作为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并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
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如发放绿豆汤、西瓜等防暑降温食品或相关药品。
外地一些企业存在拿西瓜、绿豆汤、藿香正气水等实物替代高温津贴的现象。这样不行!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也不得替代高温津贴。
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
如果你的办公室温度无法降低到33℃以下,还是可以享受高温津贴的。
有网友反映,自己在一家在民营企业工作,因上夜班而被企业取消了其高温津贴,理由是“夜班不属于高温环境。”是这样吗?
实际上,高温津贴的发放不以白班或夜班为界限。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均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因此,如果上夜班,工作场所的温度并没有降到33℃以下,劳动者就应该拿到高温津贴。
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包含高温津贴,因此,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来源丨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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