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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2015年9月开始于某大学就读本科,2018年10月,升入大三的小刘经过学校介绍前往某公司实习,在实习期间小刘表现良好,公司便产生长期留用的想法,遂于2019年3月与小刘签订了《实习留用协议》,协议中约定小刘如果于2019年7月前取得毕业证,公司便根据协议约定与小刘建立稳定劳动关系。
就在小刘满心期待入职的时候,学校通知小刘,由于小刘在校期间挂科课程较多,绩点较低,不足以达到毕业资格,需要延迟毕业,在此期间公司考虑到小刘实习期间表现优秀,给予了多次考察机会,可小刘还是没能顺利拿到毕业证,公司便于2020年11月终止了与小刘的实习关系,2021年7月小刘取得了毕业证,小刘认为根据协议,自己与公司已经建立了准劳动关系,公司应当根据协议为自己办理入职,于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请求确认双方自2019年3月起存在劳动关系。
驳回了小刘的仲裁请求事项;
1、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是否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小刘取得毕业证后,公司是否有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义务?
已经成年的在校大学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但需具备一定条件:一是与用人单位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的;二是在入职时如实告知自身情况,用人单位也认可在校大学生身份,并同意建立劳动关系;三是不存在附加生效条件(如取得毕业证、资格证书时间等)。从小刘与公司在《实习留用协议》中“实习期”、“留用”等字样及实际情况可看出,小刘与公司在此期间一直明确建立的是实习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中的试用期,如需建立劳动关系,需要小刘在约定期间内取得毕业证,在未能满足该条件的情况下,双方仍然是实习关系,并未建立劳动关系。
本案中,小刘认为自己在取得毕业证后已经满足了生效条件,公司应当根据协议约定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且双方应当自2019年3月合同签订之日起就视为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实习留用协议》中明确写到如果小刘无法达到条件,公司将不予留用。在小刘的申请下,公司延长实习期达一年多时间,可小刘仍然未能及时取得毕业证书,公司终止双方的实习关系是基于小刘无法满足生效条件而作出的决定,符合双方协议约定,且在生效条件未满足的情形下,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约定自然失效,公司也无需承担与小刘建立劳动关系的义务。
来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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