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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以案说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您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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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11/17 11: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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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情简介:


邓某于2015年8月22日被麻城市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麻城某机械公司从事维修工作。后来因该机械公司独立招工,邓某于2018年12月因个人原因与麻城某人力资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从2019年1月1日起,邓某与该机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4500元,工作岗位未变。2021年8月31日,某机械公司与邓某某共同协商一致,决定于2021年9月30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向邓某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对工作年限的时间认知不一,该机械公司认可邓某自2019年1月1日至今在其公司2年零9个月的工作年限,邓某认为其2015年8月22日就已经在该机械公司工作,其工作年限应该为6年零1个月。2021年10月,邓某向麻城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把在麻城市某人力资源公司的工作年限(2015年8月至2018年12月)合并计算为某机械公司的工作年限,并由该机械公司补发经济补偿。



仲裁请求:

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9250元(4500元×6.5个月)。



处理结果:

裁决公司向邓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3500元(4500元×3个月)。



争议焦点:

在同一工作场所、同一工作岗位,协商离职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由此可见,如果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由原用人单位将其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本案当中,2015年8月22日至2018年12月,邓某与麻城市某人力资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由该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到机械公司工作,随后,邓某为了成为机械公司的正式员工,以个人原因为由与该人力资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19年1月1日起与机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虽然邓某的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在这过程中没有变化,但邓某系以个人原因为由主动提出与麻城市某人力资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者主动从原单位辞职后重新入职到新单位,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所规定的情形。因此,邓某于2015年8月22日至2018年12月期间在人力资源公司工作年限不应合并计算为在机械公司的工作年限,故对邓某的仲裁请求事项部分予以支持。



案例延伸: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有哪些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常见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5、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来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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