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8日至24日晚间,被告人何某伙同苏某(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骑乘摩托车到龟山镇矿口、石材厂等地,趁无人看管之际,多次盗窃该地螺纹钢筋、铁钉、铁轨等铁制品,并将其售卖至废品收购站,售卖后赃款由两人平分,其中被告人何某获利157元。
盗窃数额才157元,为何会被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何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客观上三次以上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属于“多次盗窃”情形,故涉嫌构成盗窃罪。”检察官谈到。
12月16日,麻城市检察院以何某涉嫌构成盗窃罪向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